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

(五)将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