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车的道路通行时间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路线,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