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收集、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集、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收集、运输。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