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