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理。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