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三十四条有效不得将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将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