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居住区和农村居住区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计划,公示后组织实施。

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运等方式,组织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