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并保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备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