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并及时清洗、消毒杀菌;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与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