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旅游、住宿、洗浴等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醒目标志,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刀叉等餐具。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