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