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种类和数量,向接纳生活垃圾的县(市、区)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