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补(扩、改)建,配齐收集容器。其他居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配备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