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