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