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