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