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基础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和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