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