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