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