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