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理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鼓励支持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