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