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重要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统筹公务接待工作资源,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本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招商引资、外事活动接待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