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非供热企业直管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应逐步移交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直供到户。住宅小区供热设施移交时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移交、改造办法,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