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建设的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的,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用户自有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