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建设的或者移交供热企业的,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用户自有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