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供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供热安全检查,用户应当配合。需要入户检查的,供热企业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供热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