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