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