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