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