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