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执法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