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责任区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