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或者交由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