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中、收集场所内或者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