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