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