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化的树木花草,清理绿地内的垃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