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城镇容貌管理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