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容貌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乱画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镇容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