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小品)和强弱电箱体、交通设施、公共自行车站点、执勤岗亭、报刊亭、快餐亭、遮阳亭、候车亭、银行自助营业亭、路名牌、标示牌、宣传栏、信息栏、电子显示屏等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已经废弃的设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