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加快灌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农田水利建设,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