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加快灌区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田水利建设,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条件,优先安排农业节水灌溉项目和节水改造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