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经营或者使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未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并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节水设施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节水措施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