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