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