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开展宣传教育,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