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行业、单位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清单。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区域、单位和场所公示,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