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力度,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